职业健康科普丨《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评估细则
前言
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社会财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10月21日,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和《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在全国开展健康企业建设,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020年6月15日,全国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发布《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
《指南》主要由《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细则两部分组成。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两部分。《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指标体系构建强调健康企业建设秉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实施“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坚持“共建共享”,同时强调预防为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职业人群健康。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细则作为《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的配套技术说明,包括对健康企业建设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的解读、评估方式和赋分标准等,是健康企业建设核心参考资料。
《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组织本领域专家编制而成。
《指南》建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分布特点、健康城市建设总体部署和企业员工实际需求等因素,参照《指南》制定符合本地区健康企业建设需求的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评估细则,定期对健康企业建设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健康企业建设。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
为科学、有序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各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与评估,全国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组织本领域专家,按照《关于开展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号)和《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的内容与要求编写了本指南。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分布特点、健康城市建设总体部署和企业员工实际需求等因素,参照本指南制定符合本地区健康企业建设需求的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评估细则,定期对健康企业建设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健康企业建设。
一、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已经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而编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今后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
根据《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内容,构建具体的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两部分。基本条件为一票否决项,具体指标包括企业通用指标43项(标注“**”号的指标1项,企业内部设置食堂或餐厅的考核适用此项指标)和存在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特有指标17项(标注为“*”号项),评分采用千分制。
具体评估指标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第三级指标有相应的具体分值及评估方式。一级指标对应“管理制度”、“健康环境”、“健康管理与服务”、“健康文化”4个建设领域;二级和三级指标着眼于我国职业人群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强调健康企业建设秉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实施“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坚持“共建共享”,同时强调预防为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职业人群健康。
(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细则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细则作为《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的配套技术说明,包括对健康企业建设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的解读、评估方式和赋分标准等,是健康企业建设核心参考资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承诺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说明】
承诺书样本
本人作为(XXX企业)(XXX职务),秉承以人为本的方针,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自愿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本企业将把健康理念融入各项制度并持续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打造健康、安全、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福祉。
承诺人:XXX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评估方式】查阅承诺书:有,继续评估;无,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2.近3年内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和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等事故。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已明确规定甲、乙类传染病种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评估方式】无此类情况,继续评估;有,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3.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申报健康企业要求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近3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而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危害及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评估方式】查阅政府通报或有关文件,有此类情况,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4.近3年内未发生企业过失造成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说明】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评估方式】查阅政府通报或有关文件。有此类情况,则不具备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