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与验收
节能评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正)(国家主席令〔2018〕16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 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具备相应审查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和节能报告。
节能验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正)(国家主席令〔2018〕16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 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节能验收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其中由自治区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自治区和所在盟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